關于印發“關于開展學術活動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專業委員會(分會)、各辦事機構:
為了嚴肅學術自律,規范學術活動的開展,提高學術活動的品味,確保每場學術活動的實效性,全面提升學會的社會影響力。為此學會制定“關于開展學術活動的若干規定”,現轉發給大家,望認真遵守,嚴格執行。
附件:關于開展學術活動的若干規定
山西省土木建筑學會
2020年1月20日
附件:
關于開展學術活動的若干規定
開展學術活動,進行學術交流是學術社團的主要業務,
是基本功,也是應盡的職責。為了辦好“學術活動”,避免偏離根本和宗旨,真正達到促進科技創新、技術進步的目的。
為此,特制訂本規定。
一、專業委員會(分會)必須上報年度活動計劃,各項活動安排必須按照學會批準、“匯總的”計劃進行,有調整和變更,應提前報學會秘書處。
二、臨時增加或重大活動,經請示批準后方能實施。
三、各專業委員會(分會)應自主辦會,確需中介協助的一定慎重選擇合作方。具備條件,符合規定的合作,也不能亂收費,并且要全過程參與、跟蹤。各項工作做到規范、透明、清楚。
四、學術活動的開展,一定要做充分的準備,在深入調研和掌握標準信息的基礎上根據會員單位和科技工作者的需求,選準題、有針對性、有效的開展學術活動和培訓工作。
五、各項活動做到開支節儉、不浪費、嚴格財務管理,有條件的情況下,盡可能開展一些公益性的活動,避免增加會員單位的負擔,不允許強征、攤派。
六、創建精品學術活動,引進來承辦本專業國家層面有影響、有深度的學術活動,走出去參加外省專業的學術活動,學習別人不斷提升自己。內部要加強合作、聯合辦會,做到節約、高效。